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工作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它是保障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水平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重要手段。《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2022年3月4日,天津市濱海新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所兩名監督員對天津市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1. 見天津市XX有限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2021年1月30日)。2. 該公司不能提供自2021年1月30日至今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經現場監督檢查和對天津市XX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金XX的調查詢問,查明天津市XX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30日內改正,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是通過對職業活動中存在或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檢測,并結合現場人員的個人詳細資料,對工作場所衛生防護設施情況、個體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勞動者作業情況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