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健委令第5號)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根據上位法要求,取消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另外一個比較大的變化,就是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保留嚴重和一般,刪除較重類別。同時《規定》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頻次進行了修改,要求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由原來的每年做一次定期檢測修改為每三年至少做一次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 號)中分類為"嚴重"的行業類別用人單位。如果同一個項目(或用人單位)不同子項目內容(或工作場所)分別屬于不同行業的,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高者確定風險類別。
■ 現狀評價周期: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無需開展現狀評價。無論職業病危害嚴重單位還是一般單位,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都需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的通知》(淄衛監字〔2021〕23號)的要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新增加的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非新增加的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按照三年期限完成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資質要求:必須委托己取得省衛生健康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
■ 審核、審查、備案: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沒有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衛生監督部門可以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5號)第五十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以及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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